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赵铁锤就《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修订答记者问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2010年1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局长骆琳签署总局第29号令,颁布了《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日前,记者采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同志。

  记者:本次《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赵铁锤:《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以《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为依据,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为目的,是有关法律、法规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煤矿生产、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重要规则和依据,是各级监察监管人员和广大职工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现行《规程》是在原《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三部规程的基础上于2001年、2004年两次修订而成。为了提高《规程》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针对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建立了《规程》及时修订工作机制,自2005年1月1日施行以来,先后于2006年和2009年针对个别条款了进行了两次修订,共修订了六条。第一次修订是吸取放顶煤开采多次发生事故的教训,严格了放顶煤开采的管理;第二次修订是针对煤矿机电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供电安全和局部通风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这两次修订工作对强化煤矿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煤矿技术装备水平的逐步提高,以及吸取近年来发生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对现行《规程》相关条款应及时进行修订,以促进煤矿企业搞好安全生产。

  记者:本次《规程》部分条款修订有何重要意义?

  赵铁锤:本次修订《规程》,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总局党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工作。对于完善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推进煤矿安全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有效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记者:这次修订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赵铁锤:本次修订只针对近年来所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重点修订。修订过程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注重实际。本次修订主要针对近年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对《规程》理解和执行中的问题,以及煤矿安全生产实际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和完善。

  二是体现先进。《规程》的修订尽可能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引领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落实科技兴安,促进生产安全。

  三是保持稳定。《规程》修订后的总体结构保持不变,不增删章节、条数,也不打乱各条的顺序。

  四是相互衔接。《规程》的修订与已经发布施行标准相衔接,如注重了与已发布实施的防治瓦斯突出、防治水规定相互衔接。

  记者:本次修订主要内容有哪些?

  赵铁锤:本次修订集中在合理集中生产,严格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瓦斯浓度、专用排瓦斯巷管理以及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防治等方面,共涉及14条。主要内容有:

  1.明确了同一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的规定。

  为严格控制同一采区工作面个数,明确规定 “一个采区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同时要求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可避免工作面数量过多、通风系统不可靠,引发事故。

  2.严格了采掘工作面通风管理措施。

  一是为了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工作,对回采工作面回风巷最高瓦斯浓度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取消了《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在特定条件下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可以放宽到1.5%的规定,统一适用最高瓦斯浓度1.0%的上限规定。

  二是对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提出更加严格的限制条件。明确规定了专用排瓦斯巷必须是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外单独设置,并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同时,将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的瓦斯浓度上限由1.5%的规定降到1.0%。

  3.明确了低浓度瓦斯利用的规定。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已发布的低浓度瓦斯安全利用的相关标准,将原《规程》中关于“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的规定修改为:“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烧;用于内燃机发电或作其他用途时,瓦斯的利用、输送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取消了对低浓度瓦斯用于内燃机发电及低浓度瓦斯浓缩后再利用的限制。

  4.严格了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管理。

  为解决一些矿井应当开展突出矿井鉴定但不及时开展鉴定的问题,修订后的《规程》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要求,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发生事故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明确要求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的矿井应当立即开展突出矿井鉴定,取消了突出矿井可以经鉴定机构确认后摘帽的内容;严格了突出矿井审批管理,要求矿井将鉴定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吸取震动爆破易引发突出事故的教训,取消了震动爆破防突措施相关内容。

  5.完善了防治水的相关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煤矿防治水规定》,对煤矿防治水管理措施进行了完善。一是要求煤矿企业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二是根据我国潜水泵技术的发展进步,对井下防水闸门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规定了在部分特殊条件下,可以用专门潜水泵代替防水闸门。三是新增加了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相关管理要求。

  记者: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规程》?

  赵铁锤:新修订的《规程》部分条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是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三件事:

  一是要切实抓好新修订《规程》部分条款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借助各种媒体开展宣贯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新修订《规程》的专题培训,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密切联系工作实际,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工作,同时加大对《规程》的宣传力度,确保《规程》的各项规定深入人心。

  二是各煤矿企业要在煤矿生产的各项工作中,认真严格地执行《规程》的各项要求和规定,特别是对《规程》提出的新规定和新要求,要深刻学习领会,切实遵照执行。

  三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监管、监察,保证《规程》各项条款在煤矿企业得到切实落实,充分发挥《规程》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安监总局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3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