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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使用"新创名称"须标示国家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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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品,届时均不得上市销售。

  新标准明确规定,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出厂检验的日期,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容器中的食品)的生产日期可以将需要检验的时间计算在内,冷冻饮品须在外包装上标示生产日期。

  新标准对以下几种不易变质的食品,免于标注保质期: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味精、固态食糖类(包括白砂糖、绵白糖、冰糖、单晶体冰糖等)。

  面对“派”、“克力架”、“哈立克”等食品名称,消费者不看包装图案或是实物,往往会一头雾水。为此,新标准要求,食品厂家可以在标签上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等,但须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等效的名称。

  此外,食品生产企业的详情以及生产经销商的真实信息必须在标签上体现,进口食品必须标示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等。

  新标准还规定,凡列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食品,必须在标签上标注“转基因食品 ”。

作者:杨帆 来源:消费日报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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