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根据举报,山东省东明县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东明县黄河路中段某公司经营的加油站在用加油机进行检查。检查时,现场有加油机6台,其中一台0#柴油加油机处于工作状态,正在给货车加柴油。加油机上铭牌标注税控加油机,执法人员打开面板后发现主板铅封无铅封,并有明显的焊点,负责人现场未能提供强制检定合格证书。
经调查,该加油点从2009年12月份开始维修的,维修单位无资质,加油机安装后未向县计量测试所申请强制检定,便投入使用。
该加油站使用经无资质单位维修且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加油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的规定,且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