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小作坊业主应当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食品小作坊准许生产证。食品小作坊业主持食品小作坊准许生产证依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未取得准许生产证、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办法》鼓励小作坊集中经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建设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另外,《办法》严厉禁止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品、洗涤剂清洗处理动物的头、蹄、内脏,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加工的食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