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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赠品时别忘了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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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家承诺买松下相机赠送松下电池,可结果赠送的却是一块国产电池;买了化妆品领取了赠品之后,赠品不久却坏了,要求商家给说法,对方却以赠品不是自己生产的作为理由拒绝处理。2月22日,江苏南京市消协联合南京江宁区消协,针对屡屡出现的赠品纠纷,发出今年首个消费警示,告诫商家不要在赠品上再玩猫腻,同时希望消费者敢于和商家忽悠较真。

  松下电池变国产电池

  薛小姐在一家电器大卖场购买了一台价值2500元的松下数码相机,卖场承诺赠送一块松下电池。当薛小姐付完账去索要电池时,被告知没货。在薛小姐的坚持下,销售人员在发票上注明:欠顾客松下电池一块。后来薛小姐多次索要电池,但卖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两个月后,卖场要薛小姐去拿电池,薛小姐发现所赠送的根本不是松下电池,而是国产电池,这两种电池差价为300多元。对于薛小姐的异议,卖场工作人员辩解:送松下电池一块的意思是送松下相机用的电池。

  薛小姐付款购买相机,商家承诺赠送电池,这构成约定,并合法有效。薛小姐按照双方约定付了款,商家就应该赠送赠品,不应该以各种理由推诿。若商家明确拒绝或以任何借口拒绝履行赠送赠品的义务,都是违约行为。对于解释,应当按照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卖场工作人员的解释完全是一种诡辩。消费者如果遇到现场赠品已送完的情况,一定要商家以文字形式注明何时给赠品,并谨慎检查赠品质量,不要单纯被赠品所吸引而冲动消费。

  赠包10天就裂

  年初,刘女士在一家大商场化妆品专柜购买了一套品牌化妆品,获赠价值99元的拎包,可是刘女士使用了不到10天,拎包就出现了裂口。刘女士找到化妆品专柜要求给个说法,但对方以该拎包不是他们公司的商品为由,表示没法处理,推卸责任。刘女士要专柜换一只,但是专柜销售员表示,这只拎包刘女士已经使用过了,而且标签也摘掉了,所以拒绝更换。

  赠品不能是次品,或者处理品,更不能是三无产品,而应该是货真价实的商品。经营者不能以赠品不是商品为由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后果的,依据《产品质量法》还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有些商家提供的赠品保质期即将到期,包装盒陈旧,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截止使用日期,生产厂家模糊不清。另外,很多进口化妆品缺少中文标签,生产日期也标注得比较含糊。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要注意仔细检查赠品。

  退货赠品也要退

  去年底包先生家新房装修时,在一家电器卖场看中了一款价值3700元的即热式电热水器,商家承诺通电5秒,水温就能达到50摄氏度,并赠送消费者紫砂煲一只。等过年包先生一家入住新房,使用热水器时,发现并不像商家当时承诺的那样能迅速出热水。随后,包先生找到厂家售后服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检测后称,热水器的功能并非像商家宣传的那样,并给包先生写了张书面说明,要求商家全额退款。商家对包先生退货的要求,答复倒也爽快,但是要求他将赠品也拿回来,等包先生将赠品拿来后,商家却说,赠品已经被使用过,要包先生必须花150元回购,才能退款,否则不退。包先生表示,退货的过错不在自己,为什么要花钱去买赠品。商家辩称,赠品是和热水器一起销售出去的,价格已经包含在热水器的价格中,退货时,必须要退回赠品,既然赠品已经使用过了,那肯定不好再收回了,只好让包先生自己买下来了。

  赠品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所产生的附赠予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没有购买商品,则商家不会赠予。赠予合同与商品买卖合同存在主从关系。当商品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赠予合同也随之一同撤销,则消费者先前取得的赠品应当返还。

  但是,如果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或缺陷,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则赠品不必退回。这是因为,合同解除的主要责任在商家,消费者不但有权保留赠品,还可以向商家追偿损失。简单来说,即买卖双方没有过错,赠品应当退还。如果因为厂家或商家的原因导致退货的,赠品可以不退。

  专家提醒,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消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在进行促销活动时,有义务为消费者所获得赠品开具相应证明,并填写赠品内附的保修卡,以便消费者享受相关售后服务。消费者在领取赠品时应该勇于较真,可要求商家提供可以享受“三包”服务的有关证明,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王锐 陈郁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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