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开始施行。这是一部备受吉林省13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关注、又与全省2700万人民生产生活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实施,对吉林省今后有效管理和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持和促进清真食品产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4年4月,吉林省人大民侨外委会同省民委组成调研小组,分赴长春、吉林两市进行立法调研;接着,又组成立法考察学习小组,赴外省考察学习。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先后召开了有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及部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人员,部分民族、宗教界人士,少数民族人大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还专门赴京征求了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意见。根据这些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被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再经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