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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美国反补贴即将来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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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把目前陷入僵局的世界自由贸易谈判拉回到正轨上,并为今年12月的世贸组织香港年会做准备,10月上旬,美欧等纷纷表示要削减本国对农业的补贴,这给世贸谈判带来了新的转机,有利于多哈回合谈判的尽早结束。

  据悉,美国政府在表示他们将在未来五年内削减60%的农产品贸易补贴并希望欧盟和日本削减他们的农产品补贴的同时,美国也将“反补贴”的眼光移到了中国身上。

  最近美国商务部负责国际贸易事务的副部长雷文凯表示,美国可能不需要新法规就对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而且如果美国国内企业申请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美国将考虑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可以适用于市场经济导向的行业

  北京WTO事务中心主任邓洪波介绍,根据美国成文的法律规定,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主要原因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在经济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所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补贴很难计算。正因为有此约束,美国等国又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所以近年来“反补贴”这一贸易壁垒从未现身中美贸易摩擦。

  然而近年来,看到“中国制造”的抢眼表现和美中日益扩大的贸易逆差,美国立法者对美国政府未能有效保护受到中国补贴产品损害的国内企业而表示不满,美国国内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的呼声越来越高。

  于是,美国通过判例得出的结论是,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可以适用于市场经济导向的行业。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副秘书长刘力表示,虽然从法律程序来看,《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要想成为真正的法律还需要在参议院获得通过,并获得总统签署,但此法案一旦通过,会对我国诸多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但从种种迹象来看,美国这次修改反补贴法得到了国内众多支持,最终通过的可能性极大,因为中美之间的经济“斗争”的“级别”越来越高。

  具体对待“红色补贴”、“黄色补贴”、“绿色补贴”

  虽然美国目前还没有界定将对中国哪些行业展开调查,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中第10条明确规定了我国一些补贴的存在情况。有专家表示,美国可能会以此来抓中国的“把柄”。

  “中国应自加入时起取消属《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即《SCM协定》)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这些补贴属于不可起诉的补贴,它包括:A、对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与企业合同基础上进行研究的资助;B、在成员方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并且非专向性对落后地区提供的资助;C、改造现有设备,使之适应由法律所提出的新环境要求而提供的资助。

  “这一类通常被称为绿色补贴,对于这类补贴的取消,表明补贴都是要禁止的或可诉的。我们对此要认真对待。”北京WTO事务中心法律部主任、反补贴专家徐莉说。

  “中国应通知WTO在其领土内给予或维持的、属《SCM协定》第1条含义内的、按具体产品划分的任何补贴,包括《SCM协定》第3条界定的补贴。”《SCM协定》第1条规定的是禁止性补贴(即红色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具体内容是:出口补贴是指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根据出口业绩而提供的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是指政府给予以国产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国内使用者或替代产品的生产者的补贴,包括企业优惠贷款、优先提供商品或服务、外汇留成和使用条件优惠、减免或抵扣应纳税额等。

  “就实施《SCM协定》第1条第2款(即进口替代补贴)和第2条而言,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是此类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或国有企业接受此类补贴的数量异常之大的情况下。”可起诉的补贴(即黄色补贴)是指对国际贸易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可被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或通过征收反补贴税而予以抵销的补贴。

  地方政府补贴要警惕

  我国政府目前已在中央政府一级逐步取消了过去的各种补贴。而目前的情况是,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增长、解决就业等考虑,通过信贷、税收、电价、运价等措施,对很多产品都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补贴,尤其是由于许多省份都普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很可能招致反补贴调查。

  当然,“企业也最好与我们的政府沟通好、配合好。”徐莉说,企业事先要保存好自己的财务报表,在给美国调查人员提供材料前一定要先与我国政府部门沟通好,提供什么,不提供什么,怎么提供,怎么回答,这样才能“一致对外”。邓洪波同时认为,政府要调整企业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政策,取消政府对企业的直接补贴或潜在补贴,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制各级政府对企业的补贴行为;企业通过政府用合法途径实现自我保护;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注重国际市场调研,了解其他出口相关产业的情况;健全财务制度;搞好国际市场调研,强化国际营销理念,实施出口优质化、多元化战略。

  国际贸易问题专家孙文远建议说,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农业协议》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中的承诺,我国可以考虑实施战略补贴政策,合理利用一些可诉补贴,实现本国福利的最大化。“政府对某项产品实行不超过从价总额5%的补贴;对某项产业实行小额补贴以弥补经营性亏损;为解决某个大企业长期发展、避免产生严重社会问题而提供一次性补贴;对一些规模有限、影响相对较小的企业直接免除政府债务,或授予补贴以抵消应付债款。”而从长远来看,为免授人以柄,我国还是应该尽早建立适应WTO规则和符合我国经济安全需要的补贴制度。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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