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卫生厅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0〕36号),对浙江省卫生厅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变动的交接和衔接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
《通知》明确,自2010年2月1日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审核。
《通知》要求,餐饮服务监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相关信息报送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涉及餐饮服务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各市在上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同时上报浙江省卫生厅,在市、县(市、区)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前,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原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防止出现工作的空白。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及时将地方机构改革进展、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等情况,通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浙江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