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在我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据了解,此次修改的实施细则,新增了9条规定,删除了5条规定,并对47条规定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因此是对原实施细则的一次全面修改,对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不但对专利法增加和修改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以便其施行,而且对实施细则本身的规定也有诸多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尹新天介绍说,为了施行该规定,作出如下规定:一是考虑到研究开发的跨国合作日益增多,为正确界定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范围,将专利法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界定为“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是对保密审查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既确保保密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也确保申请人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得知保密审查的结论,从而能够及时向外国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