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月2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据悉,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2月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根据初裁决定,韩国相关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4%至11.2%,泰国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2.2%至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