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4日,欧盟委员会颁布关于不将噻唑隆包括在理事会指令91/414/EEC的附件I中,并撤回对含有此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授权的委员会决议草案,规定噻唑隆不包括在共同体有效的目录中,并且成员国必须撤回对含有此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
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指令91/414/EEC设立了一个植物保护产品授权和投放市场的协调框架,该指令的第8条第(2)款规定了一项在12年期间逐步对在市场上销售的,包括在该指令附件I中的植物保护产品所含活性物质进行审查的程序,噻唑隆是该工作程序第三阶段所覆盖的活性物质之一。在所规定的期限内尚无关于此物质的完整的有关文件提交。然而,该委员会决议将允许再增加4年的授权,并允许少数成员国对有限数量的农作物使用。
该决议拟定于2006年1月1日批准,批准日期后6个月内,成员国必须撤回所有的,对含有噻唑隆的植物保护产品现有的授权。在限定的成员国内,此活性物质对于指定的农作物使用的授权必须在2009年6月30日撤回,对于现有库存的宽限期最迟于2009年12月31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