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习惯于规范还是忠于规范?这似乎没什么区别。笔者在写《习惯于规范》一文时以为:一个民族如能将规范变成一种习惯,那么,肯定是比把规范当成崇高的东西来忠于要好得多。而且,一旦大家都习惯于规范,那么就根本不需要有人去忠于规范了。
朋友用一个极端的例子来反驳:不久前,英国一对夫妇闹离婚。分居期间,女方不堪男方骚扰,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男方今后必须远离女方100米,否则视为违法。真正分开的夫妻,忽然意识到对方的重要性。于是,重归于好。法院发现之后,判处夫妻双双违法,二人同时入狱。朋友说,这个让中国人看上去近乎荒唐的案例说明什么?在法治国家,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本框架,不论是善意还是恶意,违反法律都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而且,这惩罚绝非法官的情感因素可以支配的。
这个案例的确具有说服力。打上法庭的夫妻,在和好之后忘记了法庭。这说明他们忽略了法律,可以算做是未习惯于规范。法官并没息事宁人,将其双双惩处。这说明,法律不能容忍公民对规范的忽略。那么,执法者就是在忠于规范。
当年读雨果的《悲惨世界》,对那个执着死板的警察何以长期跟踪冉阿让十分不解。对于作者以复杂的笔触描述这样一个不令人喜欢的家伙颇感不快。如今想来,作者只不过是把宗教和法权背景下成就的执法者形象地展示给我们。沙威是不是现代西方法制工作者的榜样,不好说。但可以肯定,他是祖先。200多年前的沙威们与现在的沙威们不可能毫无瓜葛。历史的可贵与可恨之处均来自于它的遗传基因的真实性。哲学用最简化的途径过滤掉历史的一切残渣,只留下思维的方式交给后人继承。因此,如果我们不认识自己,就去翻捡祖宗的传记。即如果不会赞美自己,那么就去赞美祖宗;如果不会批判自己,那么就去批判祖宗。从达尔文的学说出发,批判的精神似乎更适合追本溯源。因为,如果我们没有进化彻底,一定是猴子的尾巴在拖累我们。
到底是先有习惯于规范的公民后有忠于规范的执法者,还是先有忠于规范的执法者后有习惯于规范的公民?这似乎是鸡和蛋的关系。然而,只要明白法律的职能就不用回答这样拗口的问题。作为保障国家稳定的规则,法律是全体公民的最基本的守则。换个角度说,守法的公民一定是由法律和法制来造就的。在不排除庞大法制社会背景形成全体公民良好的守法习惯并为合格的执法者提供成长土壤的前提下,我们是否更应该以动态的眼光看待社会存在的不断进化的一面。即良好的法制化社会形态,离不开法治的推进,离不开忠于法制的执法者们的执着与坚持。就像前边判罚重归于好的夫妇的法官,他的坚持与执着似乎不近人情(当然,这是我们的心情,英国人也许不这样看),但是,他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并因此强化了公众层面的法制尊严。那对善意地(或不经意地)触犯了法律的夫妇,一定会因自己行为的无害性而颇感委屈。这是个可以通融权变的个案,让一对夫妇在不影响社会的前提下节省一部分代价,未必就是坏事。而在法官们看来,任何代价都大不过司法公正底线被击穿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尊严的丧失。看来,忠于规范和习惯于规范的必要性不可以混为一谈。
在质量监管的执法程序中,我们似乎经常会遇到规范被挑战的情形。比如,某个违规违法企业存有不少值得政府或者领导人关心的特点:1、重点招商企业,纳税大户;2、解决了很多人就业(言下之意,处罚他就破坏了安定局面);3、这个企业的违规行为对当地经济无害,是在与外地企业竞争出现的问题。等等。每一个个案都可以找到值得免受处罚的理由,而且,在各级质检部门的执法实践中,无可奈何的通融又岂止一个。
常识在折磨执法者,他们何尝不清楚个性与共性的关系?一个又一个案例的公正与严肃,才造就了整个执法队伍的公正与严明。在执法实践中,哪个面向挑战而形成的放弃,不是对法律法规以及由其形成的长效机制的退却?
习惯于规范的企业以及按规范生产和经营的市场主体,让我们看到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殊不知,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也是好企业以好习惯面对市场各项法规的前提。某个企业的违法代价没有依法付出,实质就是它的违法利润的获得。由此带来的是它竞争力的提高,以及与它在同一市场竞争的其他企业竞争力的下降。趋利性会让周边企业自动向“坏榜样”学习。由此带来的恶果是,我们努力维护的市场秩序朝我们努力的相反方向发展,而且,日子久了,人们形成了习惯,习以为常那就是“习惯于不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执法不严就是执法不公。法律的尊严在于没有违法行为可以侥幸逃脱,也没有人面对法律心存侥幸。
看来,从执法层面讲,“忠于规范”似乎应该先于“习惯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