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新春,又是一度辉煌,国人即将迎来一场姹紫嫣红、噼里啪啦的盛大“夜宴”。我国烟花爆竹的历史可追溯到1300年前。隋炀帝有诗云:“光照,开”。词人辛弃疾曾有“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的词句,都是对其生动而形象的描写。然而,最美丽的有时也是最危险的。每年,都有惨剧的发生给欢乐的节日抹上悲剧的色彩。去年春节期间,北京发生了75起火情46人受伤。北京120急救中心则称,26个小时之内,共接求助电话937次,因烟花爆竹致伤12起。近几年,为了寻求刺激或炫富,加上一线大城市对鞭炮燃放的限制条件放宽,一些较为富裕的人疯狂地购买大量烟花爆竹,盲目追求“越响越好”的意境。而一些生产单位为了迎合这部分人需求,赚取更多的利润,生产出大量炮声越来越响、体积越来越大、火药味越来越强烈的产品,据说有的花炮重量已达数十斤,可以说接近“炸弹”的威力。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首部《烟花爆竹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有烟花爆竹产品今后必须在销售包装上清晰标明“严禁酒后燃放”字样。该标准将于7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不应标注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同类产品等内容;标志内容不应与包装物分离。烟花爆竹销售包装标志内容须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装药量、燃放安全区域、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商或经营商名称和地址、安全警示语和燃放说明等。其中,产品名称应标在醒目位置;产品级别字体不得小于四号字体,且对比色度清晰;生产日期标注应采用加盖生产日期印章或采用不易脱落的不干胶等加贴方法,不得篡改。同时,必须标明“在某年某月之前燃放”。同时,标准还强制性要求,必须根据产品有可能出现的危险,标注安全警示语。内容包括:应在室外燃放;远离易燃易爆区域;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此外,还应包括:严禁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根据类别标注燃放说明。摩擦类的拉炮:燃放时不允许靠近脸,用手拉拉线;爆竹类:燃放时不允许放在口袋里,发现引线熄灭,不允许再去对同一引线点火;应放在地上燃放,不允许在密闭盒子中燃放;对于结鞭爆竹要求:燃放时不允许将单个爆竹扯下,应放在地上或悬挂燃放等等。也许是巧合,更有可能是配合,一种烟花电子遥控点火器走进百姓生活。这种遥控器最大距离可为100米,而且不同遥控器之间的信号不会相互干扰。令消费者满意的是,它的成本很低,相当于买花炮配送的产品。有了国标指导,又有了“新式武器”,今年的燃放将得到安全保障。
一首童谣唱道:“新年好,新年到,穿新衣,戴新帽,噼里啪啦放鞭炮。”为了过好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国人应该树立“前标准”意识。何谓“前标准”?就是在7月1日正式实施前,公民也应该了解这一国家标准的具体内容,在春节期间自觉自愿地照办,而不是“钻空子”或“打马虎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