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退票费的“登月”逻辑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被称为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周期性大迁徙“春运”就要到了。这意味着,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票战”也将上演。事实上,在火车票这个主战场,现在已经可以闻到硝烟了。当然,春运票战并非只围绕买票发生,也并非只表现为排队、受罪、买不上、买不对等“冷战”特征,其战火早延至退票领域,而且往往呈现直接对抗的“热战”状态。

  近日有媒体报道,长沙市一位姓夏的先生到火车站退票,当被告知退一张4.5元的车票要支付1元退票费时,他表示不能接受。面对夏先生对退票费合理性提出的质疑,退票窗口工作人员抛出这样一句话:“你可以去月球啊,那里没有退票费!”夏先生很是生气,一纸诉状将广州铁路集团告上法庭。日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据悉,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起据该法相关条款状告铁路部门收取火车票退票费的案例。

  1元钱扔在地上不起眼,可要是砸人头上就是事儿了。夏先生执意要把这事儿闹上法庭,不为别的,就为受“登月”之气,而要争回属于所有消费者的那口气儿。不过,有必要把丑话说到前头:基于那位退票工作人员的“登月”逻辑,以及该逻辑多年来未尝败绩的历史,夏先生想代表消费者赢得这场官司,似乎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事情明摆着,退票工作人员有胆量把退票费一竿子支到月球上,这样做的底气来自“铁老大”在地球上舍我其谁的霸气,其“登月”逻辑拥有着几乎无法撼动的现实基础。尽管退票费早已被人们称为“霸王条款”,近年来围绕退票费问题所发生的民事诉讼也时常见诸报端,来自民间、消费者组织和法律界的质疑和反对声不绝于耳,然而任由笑骂,运输企业却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和标准,毫不动摇,退票费照收不误,一个子儿也不能少。正如有评论所说:民众与“铁老大”关于退票费的艰苦博弈依然在原地打转——司法程序行不通,行政程序推不动,退票费俨然已成为影响民众权益最典型、最顽固的障碍。

  “登月”逻辑之下的退票费合法性常常被这样表述: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购买火车票,实际上是与运输企业签订了交通运输合同,一旦提出退票,就是单方面违约,应该负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作为合同对等的条件,在违反合同约定时,运输企业也应负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火车延迟发车或晚点到站,运输企业也应该付给旅客违约金,可是我们在铁路部门的规定中却找不到相关条款,他们最多也就是道一声歉拉倒。

  很明显,这是一种霸王逻辑。其“霸性”有三:一是强制收取,违背了平等协商的原则。客运部门制定收取退票费,不举行听证会,不听取合同对方即消费者的意见,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二是退票费太高,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三是唯利是图,缺乏人性化。

  说到底,不合理的退票费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顽固地坚守其“登月”逻辑,根本原因在于目前我国铁路资源的垄断。垄断排斥了竞争,把持了话语权,操纵了价格。垄断之下,消费者很难拥有真正的选择权,甚至连知情权都是一种奢望。因此,关于退票费的问题,实质上既不是铁道部的认知问题,也不是部门规章与国家法规的冲突问题,而是民众权益与垄断利益之间的较量对抗。而拆解垄断,只有两种办法,或者引进竞争机制,最终实现铁路交通的市场还原;或者取消铁路运输的营利性,实现向完全非市场化的公共服务角色转变。

作者:胡立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5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