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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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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2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农业部部长杜青林对草案作了说明。

  杜青林说,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新时期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历来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为了将这些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律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增强农产品竞争能力,促进农产品国际贸易,实现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部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和有关部门多次进行研究、论证、协调、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草案内容共8章64条,主要包括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强农产品生产环境与生产条件的管理、规范农产品生产过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草案对此规定,国家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生产无公害农产品,鼓励生产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分类。涉及人体健康安全、动植物安全、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应当制定强制性标准,其他可以制定推荐性标准。

  生产环境与生产条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直接、重大影响,为了从源头加强管理,草案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大气、土壤或者水域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将农产品生产区域分为适宜生产区、限制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实行分类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和种植、养殖措施,根据公布的农产品生产区域,对农产品生产实行引导和分类指导管理。农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农产品生产区域划分,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建设。同时,加强对农产品的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生产过程是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草案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禁止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者未经依法许可的农业投入品。草案同时对农产品生产活动和农产品包装、标识进行了规范。要求农产品生产者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适时收获、屠宰或者捕捞农产品。用于销售的农产品应当进行包装、标识;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进行转基因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证明;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等。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农产品加强监督检查,是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措施,草案对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范围,规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均不得进入市场销售;明确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性抽查等。

作者:佚名 来源:农业部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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