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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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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首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所有农产品必须凭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才能进入乌鲁木齐市场。

  为从源头上保证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乌鲁木齐农产品销售实行市场准入制。该条例要求上市的农产品须具备产地证明和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对农产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禁止或限量使用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农产品经营销售单位规定了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种类,并要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和经营档案,配备冷藏设施,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此外,对包装销售的农产品也在包装标识、质量等级区分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乌鲁木齐是新疆农产品最大的集散地,年交易量达280余万吨,其中地产农产品仅占30%,具有特殊的农产品供求模式。目前,乌鲁木齐已建成143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点,全面覆盖了农(畜、水、奶)产品生产和养殖基地、畜禽定点屠宰场、乳品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加工企业、超市、早市等环节。

作者:佚名 来源:农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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