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0日-12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在广州组织召开了“再制造标准起草小组第二次工作会议”。中汽协会、中汽中心以及参与标准制定的国内十余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的共40余名代表参会,对形成草案的十项再制造国家标准进行了逐项讨论,并达成初步共识。会议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所刘彦戎高工主持。
会议首先回顾了自9月份于西安召开十项再制造标准启动会以来各标准的相关工作情况,介绍了此次会议的会议日程和讨论内容。之后,会议对初步起草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等十项标准草稿进行了逐项讨论。十项标准包括一项管理性的强制国家标准,五项推荐性工艺规范和四项推荐性产品标准:
1.《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强制性国家标准
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对该项标准的前期调研、小组讨论等相关工作进行了汇报,介绍了标准的框架结构和主要技术内容,指出其中可能存在争议的内容和需要进一步讨论解决的问题。经过深入的讨论,会议对该标准达成初步共识。
会议一致认为:再制造产品标志有利于政府对再制造产品的管理,有利于消费者对再制造产品的识别。标识的内容规定为“再制造产品标志”、“警示说明”、“产品中文名称”、“企业名称”、“产品序列号”、“生产日期”以及“产品规格或型号”等几个要素,其他标识内容不作过多要求,出口产品的标识应符合国外法规要求。对于标识位置,应标示于再制造零部件产品、产品包装和总成铭牌上。标示方式为印刷、粘贴或者打刻等方式。对于再制造零部件产品,如果受尺寸和结构限制,可以只打刻再制造标志。对于再制造产品标志,经过会议讨论,认为发改委征集并发布的再制造产品标志,具有代表性和艺术性,适合产品说明书、外包装、广告宣传等印刷和大件零部件上打刻。而对于小尺寸件或因结构限制无法打刻该标志的,可以考虑提出一种新的简洁的标志作为替代方案,与原定标志并行并区别使用。会议委托中心、协会在会后向发改委等部门汇报,取得理解与支持后,在下次会上提出最终解决方案。
2. 五项再制造工艺规范(拆解、分类、清洗、装配和出厂检测及验收包装)
对于五项再制造工艺规范,会议一致认为:工艺规范需要体现出所有可再制造零部件在该工艺环节所面临的共性问题和解决方案,不局限于当前国家试点的五类产品的工艺规范,既不同于新品制造工艺,也不同于旧件维修工艺,应重点突出再制造过程中的特殊性。
拆解工艺规范应综合考虑拆解过程中的经济性、环保性、非破坏性、保证再制造率等相关问题。分类规范应突出分类中的检测技术,如目测、常规工具检验和涡流技术、磁记忆等高新技术检测,将可再制造零部件分为可再使用件、可再制造件以及不可再制造件,对于后期如何处理不可再制造件不在本标准中考虑。清洗工艺应考虑环保性,具体描述如何保证清洗过程和清洗后不产生环境污染,明确对清洗液、废油、废液及残渣的处理规范。装配技术规范应体现出再制造产品装配过程中与新产品装配所不同之处,规定哪些用更新件、哪些用再使用件、哪些用再制造件。
对于出厂检测及验收包装规范,标准第一牵头单位潍柴动力公司对标准前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进行了介绍。指出各个产品的技术特点和检测项目都不相同,无法提取其共性内容。经过会议讨论,考虑到该标准的特殊性,决定暂停该项标准的编写工作,由中汽协会、中汽中心协商做出相应调整后再启动。
3. 四项再制造产品标准(发电机、起动机、转向器、变速器)
对于四项再制造产品要求,其框架应符合再制造工艺流程,按照规范的格式进行编写:如按照“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拆解和清洗”、“检测与修复”、“装配”和“性能要求”、“出厂检验”、“包装与标识”等顺序进行编写。其他标准中已有的术语不再重复定义,直接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予以说明。
会上提出了“两个融合”、“两个区别”和“三个突出”的概念。要求标准的制定除了再制造工艺规范中共性的工艺内容外,还应体现出各个产品自身个性的工艺内容。体现出再制造与新品制造和维修工艺过程的不同之处。突出判断零部件能否再制造的技术手段,突出再制造的工业化特征和严格的出厂检验标准。
对于再制造变速器标准,考虑到机械变速器和自动变速器结构、原理以及再制造工艺的巨大差异,会议决定将该标准分为“GB/T xx.1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技术要求 机械式变速器”和“GB/T xx.2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技术要求 自动变速器”进行编制。前项标准承担单位顺序不变,后项标准由花都全球变速器调整为第一牵头,其余顺序不变。
最后,会议对下一步的工作计划进行了部署,希望再制造标准起草小组各成员单位加快标准制定进度,将标准讨论稿进行完善后一月初发送至秘书处,秘书处将在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道路车辆回收利用工作组工作会议上对十项再制造标准的研究进展和阶段成果进行通报。
会后,应花都全球自动变速箱和广州跨越公司的邀请,全体成员先后到两家公司进行参观并就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中的技术、设备等进行了沟通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