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8日,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化工齐鲁分公司、吉化和北京东方石油化工公司化工四厂等企业代表国内丁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称,来自欧美等国的进口丁醇存在倾销行为,损害了国内产业安全,请求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进行反倾销调查。
在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据后,商务部决定自2005年10月14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商务部将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调查。
本次调查自14日开始,初步预计明年10月14日前结束调查。商务部称,被调查国家的应诉企业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