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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修改有关气球的安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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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2月11日,荷兰发布G/TBT/N/NLD/84号通报,制定有关气球安全实施标准的政策法规。

  荷兰在2006年制定了气球政策法规。在该政策法规中,规定了气球技术要求,即气球致癌物质(亚硝胺和亚硝基化合物)含量标准和气球包装上强制警告语。该政策法规在那时已经通报(通报G/TBT/N/NLD/67)。新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玩具安全指令附录2(特殊安全要求)第III部分(化学性质)第8点规定,如果亚硝胺的迁移大于或等于0.05mg/kg,亚硝基物质的迁移大于或等于1mg/kg,禁止在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及其它放入嘴中的玩具内使用亚硝胺和亚硝基物质。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因此加强对亚硝胺和亚硝基化合物的管理。对于亚硝胺,2006年政策法规中的规定更加严格。在2006年政策法规中,对亚硝胺的要求是橡胶0.01mg/kg;对亚硝基化合物的要求与2006年政策法规一致。指令没有针对在标签上显示警告语的规定。但警告语仍被认为是必要的,因为在生产完成之后气球中仍可形成亚硝胺和亚硝基化合物,比如在商店或消费者的橱柜中。2006年气球政策法规将重新作出规定以使亚硝胺要求与指令2009/48/EC的要求相同(标准放宽)。其余部分采用2006年政策法规。

  该通报将于2010年3月批准并生效,通报评议截止日期为2010年2月17日。

作者:佚名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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