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美国国际标准认证有限公司东莞代表处:
经我局调查,你代表处自2007年9月起非法从事认证活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14万元。你代表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13条“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58条第二款“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代表处实施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叁万壹仟肆佰元整;
3.处罚款计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代表处可在本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也可以提出举行听证要求。逾期未行使以上权利的,视为放弃。
现依法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代表处可到我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执法监督科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花城大道66号,联系电话:020-38290106。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