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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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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事故原因符合保险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认定,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应支付原告李某保险金6万余元。

  2007年11月11日,李某在华农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李某之子驾驶投保车辆逆行与另一车相撞后侧翻,造成4位乘车人死亡,5人受伤。投保车辆核定载客人数为5人,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实际载客9人。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之子逆向行驶、机动车载人超过了核定人数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后,经公安交通警察队调解,李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缴纳了赔偿金9.5万元。李某向华农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李某之子违章搭乘为由拒赔。李某认为保险公司理由不充分,且在合同签订时,并未就免责条款明确说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在李某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给予口头或者书面说明,仅在保险单上予以提示,按《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对于李某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应予支持。根据李某提供的有效证据,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曾祥素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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