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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不能提供建材来源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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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使用了假冒他人商标的建材,且不能提供进货来源,北京市金龙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腾公司)近日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赔偿商标所有权人32400元。

  金龙腾公司与北京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晟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由金龙腾公司负责某小区的室内装修,计价方式为固定价格包干。2007年6月,北京市有关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金龙腾公司购进并使用了假冒龙牌商标的轻钢龙骨和纸面石膏板。

  龙牌商标由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公司)所有,为此,北新公司诉至法院,以金龙腾公司和海晟公司侵犯商标权为由,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50万元。

  诉讼中,金龙腾公司不能证明其对购进的建材有审核程序,也无法提供该批建材的进货来源。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金龙腾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关键在于对金龙腾公司行为性质的确认,以及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金龙腾公司的使用性质是一种商业使用,作为专业的装修公司,其目的是利用涉案建材从事经营活动赚取经济利益,本质上是向海晟公司销售其整体装修,涉案建材是整体装修的组成部分,应视为金龙腾公司向海晟公司销售了涉案建材。

  此外,金龙腾公司存在过错。金龙腾公司有能力也有条件控制涉案建材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审查涉及产品质量和装修工程的质量,金龙腾公司负有法定审查义务,否则,难以履行其对工程质量的承诺。但金龙腾公司无证据证明其销售给海晟公司涉案建材的行为有专门的审查程序,也无证据证明涉案建材有合法来源,这不仅导致北新公司无法向直接的生产商主张权利,也证明因其主观过错造成了一定的后果,故金龙腾公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鉴于石膏板不属于龙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所以,金龙腾公司使用龙牌石膏板的行为不侵犯其龙牌商标专用权。

  北新公司虽主张海晟公司对金龙腾公司的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无证据证明海晟公司存在与金龙腾公司同样的审查注意义务,亦无证据证明海晟公司有侵权的故意,海晟公司不应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曾祥素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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