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过年已经变成一件值得期待和让人高兴的事。但“年关年关、年年过关”的俗谚已然有效。倒不是这个“关”是缺钱之难,恰恰相反,大多数人是要在花钱上面临一“关”。这不,2010元旦、春节临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又忙活起来,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提防市场上可能集中出现的消费欺诈现象。
“消费欺诈”虽不比旧社会的“逼债逼租”,但两者都会让人难过,其在年底为“关”,作用不二。当然,比起旧“关”之明施硬来,新“关”的技术含量就要高多了。且看新“关”三把火——价格欺诈:虚构原价假打折,或者先提价再返利赠券;误导消费:商品折扣名不副实,以返券赠送诱使循环消费;规避责任:换季商品促销逃避“三包”,以奖品、赠品为名处理伪劣次品,附加免责条件。
其实,只要消费者始终保持消费理性,不贪便宜不信邪,这种“关”一般还是不难过的。如果不明白什么是“消费理性”,可以通过媒体或其他途径注意有关部门发布的消费警示。日前广东深圳、惠州、东莞三市消委会联合发布了消费提示公告,其中提到拒欺防骗的“十六字真言”,可以说相当地“理性”,广大消费者不妨谨记于心:货比三家,按需消费,索要票据,注意安全。
什么事情都是说来容易做着难,在应对“消费欺诈”这件事上,总是有许多消费者过不了这个“关”,一次一次被它撞得头破血流。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讲,欺骗和被欺骗是一对互为因果的孪生兄弟,它们都暴露了人性之恶和人性之弱,但这并不能成为指责被欺骗者的理由,更不能成为放纵欺骗者的借口。因此,与其仅仅通过善意提醒这种方式培养消费者市场理性,增强他们过“关”的弹跳能力,根本就不如用现实有效的行政及法律手段将一道道“关”强行拆除,还消费者一个顺畅平坦的消费之路。
毋庸讳言,从近些年欺诈现象广泛存在于消费领域,而消费者常要遭遇各种花样翻新的“关”卡这种现实来看,有关方面的拆“关”破“关”工作似乎做得还不够到位。因此,要遏制市场交易中愈演愈烈的消费欺诈行为,重塑市场经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我们应当立足于法律的层面,将消费者、消费者协会维权和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职责有机结合,构建立体维权体系,从而有效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拆“关”第一件要做的工作,就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既然法律常被比作武器,那就要先打造一把斩“关”利剑。比如,建立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他国家的法律实践已经表明,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消除商业欺诈等市场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显著的效果。但这一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得到强调,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所体现,但惩罚性赔偿的限制过多,其实际作用尚显微弱。不过,这一制度已经开始在部门法规和区域法规中引入,其进入民事立法的脚步已经迈开。
“器”已利,接下来就是对“工”事善的要求了。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作为最主要的“拆关工”,必须要基于法律授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统一规划、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群体,政府部门应该进行保护和政策倾斜,对于生产经营者,应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当然,各类消费者组织这个“工”的作用也很重要。除了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我们还应当从制度的构建上,强化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比如建立消费者协会代理诉讼制度、完善消费者投诉公示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