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出台《关于扶持山羊绒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09】100号,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实行山羊绒临时收储,这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化解全球金融后危机对内蒙古自治区山羊绒产业的冲击,有效解决农牧民卖绒难问题,保护和振兴山羊绒产业、提高山羊绒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所做出的重要举措。《方案》规定收储范围主要是自治区内生产的细型和特细型(16微米以下)的优质白山羊绒,选择资产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资信情况良好、产业链长的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承担收储任务。
《方案》明确由内蒙古自治区纤维检验局对企业收储库存山羊绒实行公证检验,并出具公检证书,公证检验费用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为切实做好自治区收储山羊绒的公证检验工作,内蒙古纤维检验局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收储山羊绒公证检验实施方案》,明确收储山羊绒质量及组批相关要求、公证检验原则、相关单位职责等,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收储山羊绒公证检验规程》,为承接收储山羊绒公证检验做好了基础性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