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固废治理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治理形势仍然严峻,任重道远,不容乐观,特别是由于历史欠账很多,基础设施薄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仍然十分严重,治理任务十分艰巨。进口废物倒卖屡禁不止,全国有数千家的企业每年进口废物达几十万批,进口总量达到了4000多万吨,不少企业将废物进口后非法倒卖给未经许可的单位进行加工使用。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薛惠锋主任在2009中国固废高级论坛开幕会议上发言时强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进一步贯彻三化原则,重点突出减量化的原则,比如说要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造成的污染,最重要的是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可以说减量化理念的贯彻程度直接决定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成败。
发展很不平衡 治理形势仍严峻
薛惠锋说,在固废污染防治方面,虽然现行的法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总体工作还需要加强。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治理形势仍然严峻,任重道远,不容乐观,特别是由于历史欠账很多,基础设施薄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仍然十分严重,治理任务十分艰巨。
具体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危险废物减量化的成效不显著,根据权威方面数据表明,中国危险废物年产生量长期维持在1000万吨左右,这是铁的实事;第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现象大量存在,很多中央企业下属公司存在着将危险废物非法转移的情况;第三,多数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行为尚未纳入环保部门的监管之中,比如说70%的危险废物由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而未纳入环保部门的许可证的管理之中;第四,进口废物倒卖现在屡禁不止,全国有数千家的企业每年进口废物达几十万批,进口总量达到了4000多万吨,不少企业将废物进口后非法倒卖给未经许可的单位进行加工使用。
固废立法五个问题待完善
在立法层面大概有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生活垃圾缺乏收运处置系统,尤其在立法上要强化对垃圾的具体的分类管理,比如明确餐厨垃圾和生活垃圾等分开、分类处理的规定。
第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单位的环境责任制,还要进一步的明确。因为大家都知道固体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管理专业性也比较强,而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普遍没有设置专业的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因而,对固体废物处理能力薄弱,尤其是对危险废物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长期处于比较低的水平,这一点都要在法律方面进一步的完善。
第三,危险废物全过程的管理制度还存在漏洞,比如说从源头环节,储存环节,利用处置环节,利用处置终止后的环节,这几个方面都需要在立法上不断地进行完善、细化,使得法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部分法律条款的规定还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这一块也是需要不断的。
第五,还有与其他相关法律衔接的问题,比如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当然还有别的法律里面,在法则和处治上面有一些规定都不太统一。
固体废物防治法需要进一步完善
薛惠锋还重点介绍了下一步要考虑的一些问题,也就是立法中需要考虑修改的一些问题。至于说在固废污染防治方面,是用单行法进行修订,或是通过环保法的系统研究,还是通过环境保护法律的编撰来进行不断的提升、规范,这个尚待研究和正在准备之中,还没有最后完全敲定,但是无论如何固体废物防治法需要完善这几个方面的问题是需要强调的。
第一是进一步贯彻三化的原则,重点突出减量化的原则。这一块是非常重视的,比如说要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造成的污染,最重要的是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可以说减量化理念的贯彻程度直接决定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成败,要参照有关的法律在减量化上原则的规定,对已有法律制定进行更为科学的设定。
第二是关于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在这方面要在法律中进一步细化,危险废物申报的登记制度,并明确规定危险废物超过5000千克,或者自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必须依法申请危险废物储存许可证,明确要求从事危险废物储存活动的必须申请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综合许可证,建立环境污染评估制度和相关的污染治理和修复制度,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加强的。
第三,完善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针对生活垃圾存在的问题,建议城乡统筹,明确农村固体废物防治的方针政策,强化政府的责任,像这些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的加强。
第四,就是进一步细化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的规定,因为针对法律对电子垃圾污染防治规定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建议充分借鉴有关方面的一些法规和规章,尤其借鉴地方上的成功经验,对法律进一步的完善,这也是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最后一个就是针对于前面法律衔接的问题,要把固废法放在整个环境与资源法律制度建立的规范的基础上,来与别的法律协调,同时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对固废法做好全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