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在全省药品生产企业中全面实施,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出台《吉林省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质量受权人的定义、应具备的条件及履行的职责,质量受权人与药品监管部门沟通和协调事项,质量受权人发生违法行为应追究的责任等予以明确。
《办法》强调,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生产的企业应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质量受权人,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质量受权人应主动与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企业应为质量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质量受权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受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办法》自今年12月21日起施行。
另据了解,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还组织召开了全省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提出,要有计划、分期、分批在全省药品生产企业中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进一步加强相关宣传和培训,提升质量受权人制度的社会认可度,提高质量受权人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