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两项有关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规,即《转基因食品及饲料条例》(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法规第1829/2003号)及《转基因生物追溯性及标识办法以及《含转基因生物物质的食品及饲料产品的追溯性条例》(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法规第1830/2003号)的过渡期将陆续结束。
这两项新法规已于2003年11月7日开始生效。但两项条例在正式实施前都将有一个过渡期,1829/2003号条例的过渡期为6个月,而1830/2003号条例的过渡期为3个月。在过渡期结束之前,各欧盟成员国对于这两项法规在理解和实施上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异。
新法规废除了欧盟4项现行相关法规中的3项,即《含Round-Up Ready大豆和Novartis Bt-176玉米的饲料标识条例》(1139/98号)、《外源性污染物条例》(49/2000)和《转基因添加剂和调味剂条例》(50/2000)。
转基因食品标识
1829/2003号条例第12和13条中规定了对到达最终消费者和大众餐饮业的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问题,该规定适用于含有转基因物质或由转基因物质生产的食品,或该食品中含有转基因物质或由转基因物质生产的配料。
新规定不适用于转基因物质含量在0.9%以下的食品,或转基因物质的出现在技术上不可避免的食品。新规定要求经营者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充分的证明,证实其已采取必要步骤避免食品中出现转基因物质。
有关标识的具体规定
(a)含有一种以上配料的食品:在食品成分表中,必须在相应转基因配料旁的括号里注明“转基因”,或注明“由转基因……生产”,并要注明该转基因物质的名称(关于食品成分表可参见2000/13/EC法规第6条:一般标识规定)。
(b)按照产品分类名称命名的食品成分(如“植物油”):在食品成分表中必须注明“含有转基因……(转基因物质名称)”或者“含有由转基因……(转基因物质名称)生产的……(配料名称)”字样。
(a)和(b)所规定的注释可以在食品成分表的脚注中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注释的文字应与食品成分表的文字大小相同。
(c)没有列出食品成分表的食品:必须在标识上清晰地注明“转基因”或“由转基因……(转基因物质名称)生产”字样。
(d)对于容器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小包装食品,要将规定的标识内容清晰地在包装材料上标出,标识文字要足够大,以便于阅读。
关于新型食品
新法规还对《新型食品法》(258/97)做出了调整。含有转基因物质或者由转基因物质生产的新型食品和新型食品成分的审批不再受《新型食品法》制约,而被纳入1829/2003号《转基因食品及饲料法》的管辖范围。
根据欧盟的转基因产品审批办法,对于新型食品,所有与相应的传统食品不同的特征和特性都必须在食品产品的标签上详细注明,包括食品构成、营养价值和营养功能、食品的主要用途或者对某类特定人群的保健作用等。对于没有相应的传统食品的新型食品,其标签上也必须包括适当的有关特征、特性的信息。
可追溯性
从事转基因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证将下列文字信息传递给这些食品的接受者:
——注明每一个由转基因物质生产的食品成分或食品添加剂;
——对于没有列出食品成分表的食品,要说明该食品由转基因产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相应的体系和标准化的管理程序来保存上述信息,以便对转基因物质的来源和去向进行追溯。上述信息必须至少保留5年。关于追溯性的规定不适用于转基因物质含量低于0.9%的食品,其前提是这些微量的转基因物质属外部侵入或在技术处理上不可避免。
对于欧盟其他法规中规定的不同的产品鉴别体系,比如预包装产品的批号体系,只要这些产品鉴别信息及批号信息已清晰地标明在外包装上,而且这些信息及其批号可以保存5年以上,则不强求已经执行这些体系的经营者保存追溯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