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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油罐车该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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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H市质监局对该市某汽车运输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X市某汽车改装厂生产的轻型油罐车,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且车上所装车载油罐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所使用的轻型油罐车共计12辆,车载油罐和轻型油罐车是同一厂家生产。

  该公司辩称:1、该批车辆为个体经营户挂靠公司,实际使用为个体户,公司不应承担责任。2、X市某汽车改装厂有3C认证证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并提供了3C认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证书各一份。

  经调查确认,该公司所使用的该批车辆其机动行车证标明的所有人全部为该公司名称,其汽车罐车检验报告书所标明的使用单位也为该公司名称,证明该批车辆实际使用单位为该公司。该公司提供的生产厂3C认证证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经查验3C认证证书已注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在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库已查不到,且3C认证证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所标明的生产厂或制造商名称与实际生产厂名称不符。据称,企业名称已变更。

  分析意见

  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为,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轻型油罐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规定,应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车载油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给予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2.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但在具体处罚上意见不一致,第一种意见认为,3C认证证书已注销,在证书注销期间,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属于无3C认证证书,但生产许可证是因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变更证书,不属于无证,且车载油罐是生产厂安装上去,不是该公司自己安装,不应处罚,应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汽车改装厂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该汽车改装厂在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长达近两年的时间内没有办理变更手续,实际该厂已不具备生产条件,属于无生产许可证生产。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分别给予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但考虑到车载油罐和轻型油罐车为整体购进,为同一生产厂家生产,且车载油罐都已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该公司两项违法行为择一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比较合理,实际上H市质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该公司做出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2.处以16万元罚款。

  (作者单位:河北邯郸市质监局)

作者:彭辉明 张志国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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