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改善车内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促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国家环境保护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车内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要求》。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大家,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09年12月30日前反馈国家环境保护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 《车内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要求》(征求意见稿)
2、 《车内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