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石化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要求,引导和规范我国异氰酸酯(MDI/TDI)行业安全、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了《异氰酸酯(MDI/TDI)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针对附件内容以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馈意见,日期截止至2009年12月23日(信函以邮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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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异氰酸酯(MDI/TDI)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异氰酸酯(MDI/TDI)行业准入条件
(征求意见稿)
异氰酸酯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易燃、易爆、剧毒和高毒类物质,其生产工艺过程复杂,控制点多。为提高异氰酸酯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二苯基亚甲基二异氰酸酯(MDI)和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行业(以下所称异氰酸酯特指MDI和TDI)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产业布局】
(一) 新建或改扩建异氰酸酯项目应在化工园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应并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 以下区域禁止新建异氰酸酯装置:
1、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2、城市规划区边界2公里以内;
3、主要河流两岸、一二级公路、高速公路、铁路、航道干线两侧各500米内;
4、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2公里以内;
5、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
(三) 己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异氰酸酯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改造等方式逐步退出。
(四) 新建或改扩建异氰酸酯项目必须有自备或外协配套的一氧化碳和液氯制备装置;为提高副产品利用效率,副产氯化氢须与周边PVC配套,或进行氧化电解制备氯气。
(五) MDI装置产生的含盐废水不得排入淡水体系,不具备排放条件的地区禁止新建MDI装置。
【规模、工艺和装备】
(六) 为满足国家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MDI装置单套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改造或扩建项目除外),新建TDI装置单套起始规模必须达到15万吨/年及以上(改造或扩建项目除外)。
(七) 异氰酸酯部分生产装置的反应器、贮槽等在高温、高压下工作,存在着因设备腐蚀或密封件泄漏诱发中毒性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等危险,必须加强工艺过程、设备制造与维护、安全管理,以确保安全平稳运行。
1、在光气合成单元须设置CO在线分析仪,对甲烷、氢气等杂质进行在线检测,提高光气合成反应工艺的安全性,保证氯气水分小于50ppm;
2、对含有光气物料带有搅拌的容器和反应器及泵类,须采用性能可靠的双机械密封装置,确保转动设备不发生光气泄漏;
3、对含有光气物料的设备,要留有安全的腐蚀裕度,避免出现腐蚀泄漏问题;
4、对液体光气和光气浓度大于20%的液体储罐,宜采用充压夹套保护或密闭光气室保护,对液体光气管线宜采用套管保护,预防事故风险的发生;
5、为防止系统超压危险,在关键设备上必须设置超压排放阀门与紧急分解系统相连。
【原料和动力消耗】
(八) 新建、改扩建MDI装置(含缩合、光气合成、光气化和分离)单位产品原料和动力消耗须达到以下标准:
序号 |
原料及动力名称 |
规格(折百) |
单位 |
单耗 |
1 |
苯胺 |
100%计 |
t/tMDI |
≤0.75 |
2 |
甲醛 |
100%计 |
t/tMDI |
≤0.15 |
3 |
CO |
100%计 |
NM3 |
≤195 |
4 |
液氯 |
100%计 |
t/tMDI |
≤0.58 |
5 |
NaOH(含分解中和) |
100%计 |
t/tMDI |
≤0.165 |
6 |
电 |
380V |
KWh/tMDI |
≤450 |
7 |
蒸汽 |
4.0MPa |
t/tMDI |
≤1.1 |
1.0MPa |
t/tMDI |
≤1.2 |
(九) 新建、改扩建TDI装置单位产品原料和动力消耗须达到以下标准(数据包括甲苯硝化制DNT、DNT氢化制TDA、TDA光气化制TDI等工艺流程,不含公用工程。):
序号 |
原料及动力名称 |
规格(折百) |
单位 |
单耗 |
1 |
甲苯 |
100%计 |
t/tTDI |
≤0.62 |
2 |
硝酸 |
100%计 |
t/tTDI |
≤0.88 |
3 |
硫酸 |
100%计 |
t/tTDI |
≤0.03 |
4 |
H2 |
100%计 |
t/tTDI |
≤0.08 |
5 |
液氯 |
100%计 |
t/tTDI |
≤0.88 |
6 |
CO |
100%计 |
t/tTDI |
≤0.39 |
7 |
电 |
380V |
KWh/tTDI |
≤1000 |
8 |
蒸汽 |
1.6MPa |
t/tTDI |
≤10 |
【安全、健康、环境保护】
(十) 新建、改扩建异氰酸酯装置必须由国家认可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有资质的单位组织环境、健康、安全评价。
(十一) 企业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2003)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安全评价通则》(GB 13548-1992)。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其它相关安全、环保要求、规范和标准。
(十二)异氰酸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完善的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十四)异氰酸酯生产企业产生的废水按照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废气按照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进行达标排放。
【监督和管理】
(十五) 按照国家投资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新建、改扩建异氰酸酯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管理。新建、改扩建异氰酸酯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项目备案或核准管理。
(十六) 新建、改扩建异氰酸酯装置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工业、投资、土地、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要求进行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应责令进行整改;在达到准入条件前,不得进行试生产。
(十七) 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异氰酸酯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许可,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单位应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决定撤销或暂停项目建设。
(十八) 各省(区、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异氰酸酯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情况督促检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和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要积极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附则】
(十九)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的异氰酸酯生产企业。
(二十) 本准入条件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根据异氰酸酯行业发展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适时对本准入条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