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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高效“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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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扣留涉嫌侵权的进出口货物时,当事人如何采用准确高效的法律途径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海关扣留收发货人的货物并不以确定货物侵犯知识产权为条件,只要货物有侵权嫌疑,权利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规范地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海关就有职责扣留货物。因此,如果海关对涉嫌侵权货物没有定论,没有采取没收、行政处罚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除非海关在实施扣留行为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情事,否则,当事人通过复议手段,以其进出口货物并不侵权为理由在扣留调查环节申请货物放行,并不是最高效的救济方式。

  在进出口贸易实践中,交易的时限性往往是影响买卖合同与造成贸易纠纷的重要因素,当事人的货物因涉嫌侵权被海关扣留,若等待海关的最后处理结果,往往会耽误交易期限,造成重大损失。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并未侵权,应采取何种方式才能最高效地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向扣留货物的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能向海关提供充分的证据,则海关应放行其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如果是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却因海关的扣留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应由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可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但要适用这两条规定还须注意,被扣留货物必须是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而非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

作者:王鹂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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