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山东省质监局“阳光执法、和谐办案”实践活动,高青县质监局案审委以行政执法严肃性与企业实际情况为结合点,对要求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案件严格实行“二次案审”,主动帮扶企业渡过难关。
高青县质监局在“二次案审”过程中,以淄博市局《八项首次不处罚》文件为依据,充分发挥案审委平台作用,针对违法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案件告知过程中,充分了解企业的难处,人性化审理,根据行政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程度、整改情况等有关内容实施二次审理。同时,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关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规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实行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二次案审”作为行政执法的一个辅助手段,为下一步高青县质监局全面深度推行“和谐执法、阳光办案”打造了坚实的基础,受到了企业的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