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美国不顾中方强烈反对,启动了“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限制我对美轮胎出口,严重影响了我生产企业的对外销售,我积极应对,努力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一、关于特保条款
“特保”是“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特殊保障措施”的简称。“特保”实施期限为2001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特保措施源自我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期保障机制”。针对我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美国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已专门立法,以应对我国产品的大量进口。
美国“421条款”是美国《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法案》(PNTR法案)中第421节“针对市场扰乱采取的措施”(俗称“421条款”)。从条款内容及其使用情况看,美国“421条款”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容易启动。“421条款”的规定低于第16条的标准,并在使用中通过法律条文笼统规定以及具体案例裁决,不断降低启动标准。二是享有自由裁决权,在双边关系中掌握主动。由于“421条款”门槛低且条文模糊,自由裁量权大,容易在双边谈判中占据上风;而且总统具有最终裁决权,使得特保问题容易政治化或与其他议题挂钩。
二、世界轮胎工业概况
2008年,世界轮胎销售额约1280亿美元,汽车轮胎销售量12.9亿条,其中轿车/轻卡轮胎占88%,重型载重轮胎占12%,轮胎子午化率达到90%以上。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已完成轮胎的子午化,随着亚洲汽车工业的发展和跨国公司轮胎制造业的转移,亚洲成为继欧美之后轮胎子午化进程最快的地区。
2008年,美国轮胎消费量约3.2亿条,产量约2条亿,出口量约2000万条,进口量约1.47亿条。进口我国轮胎约4600万条,占总进口量1/3左右。
我国是世界第一大轮胎生产国。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8年轮胎产量5.46亿条(含摩托车胎,实际汽车轮胎产量为3.5亿条),出口1.4亿条,占轮胎产量的40%,其中约1/3出口到美国。在出口美国的4600万条轮胎中,内资企业轿车/轻卡轮胎约2000万条,外资企业轿车/轻卡轮胎约1800万条,内资企业重型载重轮胎约800万条。
三、特保案对我国轮胎工业影响
今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决定利用特保条款,对原产于我国的轿车/轻卡轮胎加征特殊进口关税,从9月26日执行,为期三年。年度加征关税税率分别为35%、30%和25%。加征关税后,我国轮胎基本上无法出口美国。9月底,世贸组织已经受理了我国政府的诉讼。
特保案对我国轮胎工业负面影响极大,不仅涉及12%的产能,而且波及到上游合成橡胶、炭黑等原材料供应行业,将造成企业开工率下降、工人下岗失业等问题;此外,还会产生连带效应,潜在危害较大。
我国轮胎工业是完全开放的产业,米其林、普里斯通、固特异等主要轮胎跨国公司在华均有生产企业。跨国公司通过调整对美出口轮胎原产地,可以规避轮胎特保案的影响。因此,轮胎特保案主要伤害内资企业的利益。
四、积极应对轮胎特保案
轮胎工业是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从我国劳动力构成和经济发展阶段看,发展轮胎工业比较适合我国国情。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维护轮胎工业健康发展的局面。
1、在没有美国内轮胎生产企业提议的情况下,美国对进口我国轮胎实施特保,不但违反WTO规则,而且违背了在G20金融峰会上的承诺,是对特保条款的滥用。因此,应当积极上诉,将损失降至最低。
2、鼓励和支持国内骨干企业重组与并购,组建大型轮胎企业集团,形成具有规模优势的大型轮胎企业集团,努力打造强势品牌,突破品牌瓶颈,提高市场占有率。
3、扶优扶强,支持重点轮胎企业开展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发展高性能子午胎,推动产品升级换代,增强竞争能力。适当控制轮胎生产能力增长,缓解供过于求的矛盾。
4、加强企业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建设,组建轮胎研发中心和轮胎试验场,构建技术研发公共平台,逐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
5、制定轮胎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原材料消耗等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建立轮胎出口企业技术标准和认证制度,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市场秩序,防止恶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