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家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标准委对该标准实施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企业2005年10月1日起所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对于2005年10月1日之前企业生产且标签符合GB7718-1994、GB13432-1992标准要求,在保质期限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继续销售。
二、针对部分企业标签库存量较大,10月1日之前无法用完的情况,为减少企业损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申请延期使用符合GB7718-1994、GB13432-1992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核准,并根据企业库存标签数量和生产能力,同意部分企业库存食品标签可以延期使用,并确定了延期使用期限,但延期使用最终期限不得超过2006年6月1日。延期使用的标签已在国家标准委的网站上进行了公布。
同时,国家标准委也强调指出:强制性国家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日期不会改变;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延期使用的标签是指现有企业库存标签,企业新印标签必须符合GB7718-2004标准的要求;公布延期使用标签有不符合GB7718-1994国家标准的,不得延期使用;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要求的,如复原乳的标识标注,企业食品标签应符合相关要求,不符合的也不得延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