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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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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的要求,引导和规范我国纯碱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了《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请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截止日期2009年12月18日。

  联系地址:北京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邮编:100804)
  联系电话:010-68205201
  电子邮件:liyanyun@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纯碱行业发展,防止重复建设,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定纯碱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新建和扩建纯碱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工业盐、石灰石、能源、天然碱资源所在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和纯碱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纯碱生产企业,己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纯碱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中、东部地区,东北、华北、西南地区,不再审批新建、扩建氨碱法纯碱项目和不同时具备靠近能源产地、有自备盐场并能保证原盐自给、靠近纯碱和氯化铵市场、交通运输方便等条件的新建、扩建联碱项目。

  (四)西北地区不再审批新建、扩建的联碱项目和不同时具备靠近能源、原料、水源以及没有渣场基底防渗、防漏、不污染地下水源和没有全面实现碱渣综合利用等条件的新建、扩建氨碱项目。

  二、规模与技术装备

  (一)新建纯碱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规模要求:氨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120万吨/年,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80%。联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60万吨/年,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60%,必须全部生产干氯化铵。天然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40万吨/年,其中重质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80%。

  (二)新建、扩建的纯碱项目,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选用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工段、设备参数应实现在线检测并采用DCS控制系统。

  三、节能降耗

  新建、扩建纯碱项日,必须达到以下能耗、消耗要求:

  (一)氨碱法:轻质纯碱综合能耗不高于400公斤标准煤/吨碱,氨耗不高于3.5公斤/吨碱,盐耗不高于1500公斤/吨碱(不含海水化盐)。

  (二)联碱法:双吨综合能耗不高于260公斤标准煤,氨耗不高于345公斤/吨铵,盐耗不高于1150公斤/吨碱。

  (三)天然碱法:综合能耗不高于600公斤标准煤/吨碱。

  现有的纯碱生产企业必须在2015年以前达到上述要求。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扩建纯碱项目,必须有环保设施,废渣(GB18599一2001)、废液(GB8978一1996)、废气(GB16297一1996)做到达标排放。现有的氨碱法纯碱生产企业应逐步提高碱渣的综合利用率。

  (二)新建、扩建的纯碱项目,必须达到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纯碱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纯碱行业清洁生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新建、扩建的纯碱项目,水循环利用率必须达到95%以上。现有的纯碱生产企业必须在2013年前达到上述要求。

  (四)新建、扩建的纯碱项目,凡有自备电厂的,必须有完善的脱硫装置并达到GB13223一2003的要求。

  五、产品质量

  新建、扩建的氨碱装置,纯碱质量要达到国家标准(GB210.2一2004)二类优等品率100%。

  新建、扩建的联碱装置,纯碱质量要达到国家标准(GB210.2一2004)二类一等品率100%,优等品率85%以上。

  新建天然碱装置,纯碱质量要达到国家标准(GB210.2一2004)二类一等品率100%,优等品率85%以上。

  现有的纯碱生产企业必须在2015年以前达到上述要求。

  六、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扩建纯碱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价、能源评价、信贷融资等,必须依据本准入条件。

  (二)新建、扩建的纯碱项目建成投产前,应经省级及以上纯碱行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一、二条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不颁发其排污许可证,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的有关建设内容。直至经检查符合准入条件要求后才能批准开工试生产。

  (三)新建、扩建纯碱项目投产半年后,应由联合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三、四、五条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直至经检查符合准入条件要求后,经批准才能重新开工生产。

  (四)现有纯碱生产企业,应按准入条件三、四、五条的要求进行自查,政府主管部门也可根据举报,组成联合检查组抽查。达不到准入条件要求的不准扩建,环境保护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应动员其停产、转产。

  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类所有制现有、新建、扩建的纯碱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2009年 月 日开始实施,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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