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饮用水生产源头监管,浙江省海宁市质监局开展了饮用水企业监督检查,主要查看臭氧杀菌工艺、溴酸盐等指标的控制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饮用矿物质水和其他饮用水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并严格按照《食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进行正确标注;饮用天然矿泉水必须严格执行10月1日起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加强臭氧杀菌工艺和溴酸盐等指标的控制。目前海宁市共有饮用水生产企业10家,其中饮用纯净水10家,饮用矿物质水1家,没有饮用天然矿泉水企业。通过对其中6家企业的检查,发现企业质量控制状况良好,均未存在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下一步,海宁市质监局将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生产,提升企业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严把产品质量关,确保市民喝上放心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