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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修订《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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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布2005年25号公告,公布了修订后的《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为贯彻国家汽车节能、环保相关标准,加强对汽车产品燃料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推动并规范混合动力汽车等节能环保型汽车的发展,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增加了燃油消耗和混合动力汽车的相关认证要求,同时对个别内容进行了勘误修改,原规则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公告要求认证委托人或相关生产企业应于2005年9月22日起,3个月以内向指定的认证机构申报标准涉及所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指标,由认证机构汇总后报国家认监委。对于新申报CCC认证的车型,自2005年9月22日起,在型式认证试验中增加GB/T 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试验要求;对于2005年9月22日前已获得CCC证书的在生产车型,须于2006年7月1日前补充完成GB/T 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认证试验。

  公告同时指出,为方便认证委托人,此次规则修订无须换证,按原规则(CNCA-02C-023:2002/A2)颁发的认证证书继续有效。规则自2005年9月22日起实施。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告信息栏查询。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5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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