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质监局《关于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皖质办函〔2009〕200号)文件精神的要求,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核查明确了新的要求。
一、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由监管办负责申请材料的接收,各食品监管责任区负责现场核查、填报《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等工作。
二、核查人员组成要结构合理,原则上由各食品监管责任区中队长、食品监管人员、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每批小作坊现场核查结束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上报监管办,以便于录入电子监管系统,建立小作坊监管档案。
三、核查人员在核查过程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高效、热情服务。严禁以任何形式提供或变相提供有偿咨询服务,严禁借机吃、拿、卡、要、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为确保此项工作能够按照现场核查表的要求完成,县局将相关文件转发给各相关单位,并将按比例抽查各食品责任区上报的小作坊材料,进行现场督查。对不按照规定核查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弄虚作假,导致责任区内发生区域性、规模性制假活动或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